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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出轨,让他净身出户?

知鱼 普法专栏 张妈下午茶 2023-02-17

1.
 
大家好,我是知鱼律师,张妈特邀作者,每周写一篇普法专栏
 
今天讲讲夫妻的忠诚协议。
 
现在许多年轻夫妻喜欢签忠诚协议,想着惩罚不忠的另一方,维护自身的权益。

它长这个样:


忠诚协议,最有杀伤力的是净身出户条款
 
就是说一方出现不忠行为,就得承担立马滚蛋的后果,一分钱的财产都不能带走。
 
不过现实生活中,真的这么较劲的夫妻很少。
 
但是最近,我遇到了一个真实案例
 
就叫他王先生吧,96年生人,在广州经营家族布匹生意,名下有小千万资产,人也长得帅,女人缘很好,婚前私生活就有点乱。
 
致命之处还在于,他酒后喜欢发朋友圈。
 
去年婚后不久,他找到我说太太不放心,但生意人难免应酬,有没有万全之策?我说,那就写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吧。
 
他也很坦率,说尽量往严了写,净身出户啥的都安排上,他也想借此约束约束自己
 
后来看他朋友圈,消停了一段时间,但是很快,熟悉的画风又回来了,我感觉他是给自己挖了个坑。
 
果不其然,前两天他又找我,说他太太要他净身出户,而他很冤枉,说只是跟女客户吃了顿饭而已。
 
我想事情没那么简单,转头问女方,人家手中握有实锤,态度极为坚决
 
调解无果,这家伙也是咎由自取。但是作为他的委托律师,我必须违心说一句:
 
其实可以耍赖,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
 
2.
 
很多人不知道,在民法典颁布之前,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,在司法上的认定一直很混乱。

不同省的处理方式都天差地别。

譬如在深圳它通常被认定为有效,但是到了江苏、北京这些地方,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 
最著名的一个案例,有个女博士,帮丈夫搞定了北京户口后,双方签了一个类似忠诚协议的东西,约定双方离婚男的要补偿1000万。
 
后来双方诉讼离婚,法院认定协议无效。这个案子要是拿到深圳,女方可能就会胜诉。

民法典颁布后,最高院发布了一个司法观点:

忠诚协议不涉及身份关系,一般是有效的,但约定是道德义务,只能自觉自愿履行,统一不具有强制执行力。

先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,是啥意思呢?
 
就是说一方拒不履行,另一方去起诉的话,法院要么不受理,要么受理后驳回起诉
 
这是忠诚协议最大的风险,只能约束君子不能约束小人。

另外一个就是法律效力。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,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就等于没有法律效力吗?

不是的,两者有区别。

没有强制性执行力只是说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但是自觉自愿履行是没有问题的;

如果没有法律效力的话,那已经履行的部分,也随时可以撤销返还,自始无效。

不过要注意,也不是所有忠诚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

有效的约定,仅限于财产分割及金钱补偿部分

一旦涉及到身份关系,譬如放弃子女抚养权、不得再婚等,就绝对无效。将离婚和财产分割相关联,也有无效的可能,所以要尽量避免。

另外,对于忠实义务内容的约定,要尽可能具体化,可以采用“包括但不限于”的列举形式,譬如包括但不限于与婚外第三人同居、发生婚外性关系……
 
尽量避免过于抽象的、笼统的约定,否则解释起来容易产生分歧。

当然,也不要将精神出轨、暧昧关系约定为忠实义务
 
古话说淫字论事不论心,论心千古无完人,忠诚义务应该限定于身体的出轨,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它不能海纳百川。
 
3.

总的来说,忠诚协议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,但是确有现实需要。
 
很现实的一点就是,如果夫妻间不能保持互相忠实,婚外性行为导致的非婚生子女必定会影响婚内一方的财产利益
 
不过作为律师,比较建议的还是婚内财产协议,没必要跟忠实义务挂钩。
 
因为夫妻之间是否忠诚,那是道德义务,法律没法做太多干涉,忠诚协议也缺乏执行力,最多就是一个心理安慰。

而婚内财产协议,可以对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自由约定,各自所有、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都行。

比较灵活,同时又有法律效力,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

So,真想维护自己的权益,用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财产归属更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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